考勤管理及考勤记录的证据效力管控要点
【考勤规章】1、考勤规章或考勤纪律是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体系的核心规章。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制定考勤规章。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工作时间】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明确有效约定工作时间。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应当经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审批。并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工作时间约定必须与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文件内容一致。
《劳动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作息时间】3、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工作时间规定,明确上下班工作时间作为考勤纪律的考核基准依据,也作为超时工作时间考核的基准依据。应当注意如下要点
1)应明确规定用餐休息或间歇时间段。在国家法律法法规层面上,没有明确规定用餐间歇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用人单位给予明确规定有利于规范工作时间的核定考核。特别是有利于实行倒班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岗位的规范工作时间核定考核。
2)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工时制度的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岗位的工作时间不得违反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规定。存在超时规定的,应当依法执行关于加班费支付的规定。
3)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不实行全员统一的作息时间规则。可以规定按岗位、按部门、按季节及按特殊情形下可调整的工作时间制度。
4)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是考勤纪律考核及超时工作时间考核的基准依据。
【考勤方式】4、考勤方式是考勤规章制度有效实施的基本保障,是考勤纪律的必备的考核手段。考勤方式应当在考勤规章中给予明确固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随意变更调整。遇有调整时,应当书面明示公示告知职工。否则存在在及不确定的风险隐患。建议用人单位采取不可更改信息的考勤方式。杜绝采用纸质签到形式的传统考勤方式。
【考勤时间】5、用人单位实行开放式的考勤方式,应当明确规定有效考勤时间段。逾期考勤的,应当依据考勤规章规定,办理与之匹配的《逾期考勤说明审批单》。可以有效规避职工无正当理由随意延迟履行考勤打卡义务的行为。这是加班费争议案件中的争议焦点之一。
【考勤确认】6、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普遍存在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交的考勤记录给予否定的现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灵活的形式实行考勤记录由职工本人按月确认。明确:本人确认考勤与工资核算支付一致,无异议。以降低因对考勤记录真实性异议导致的不必要的纠纷隐患。
【休假考勤】7、用人单位考勤规章中,应当明确休假请假的形式及要求,明确休假请假是职工法定强制义务。《休假申请审批单》信息应当完整,明确期限、假种、理由或证明等,明确告知虚假理由骗取休假或未经准假擅自缺勤均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非全证据】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必须确保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并且劳动报酬支付周期不得超过十五天。由职工每次领取劳动报酬同时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是核心证据之一。
【迟到早退】9、用人单位依据其考勤纪律规定的迟到早退行为处分规定对职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职工签字确认的考勤记录是违纪处分的核心证据。
【沿途工伤】10、《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合理时间,合理路线是认定工伤的核心依据之一。用人单位规定的作息时间制度和下班考勤时间记录自然成为认定工伤的合法依据之一。
【加班证据】11、加班争议的证据焦点是:超时时间和超时时间内的工作内容。在用人单位缺乏加班管理的合法有效规章支持时,考勤记录中的超时时间极易被认定为存在加班事实的**证据。这是加班费费争议中单位败诉的成因之一。
【年假证据】12、未休年休假劳动报酬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常见事项之一。带薪年休假的休假事实或未休假事实的核心证据就是考勤记录及与其相匹配的由职工签字确认《休假申请审批单》或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休息年休假的书面证据。
【旷工证据】13、考勤记录是记载劳动者履行出勤义务遵守考勤纪律的重要证据之一。但不能以此作为**证据确认劳动者未能出勤属于无故旷工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应当以有效的书面形式依法行使管理权,明确或强化证明,劳动者缺勤的无正当理由特征。否则,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隐患。
【考勤档案】14、考勤台账档案管理应保存不低于两年。确保用人单位有效履行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需要关注的是,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十五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需要提示的是,现实实操中,有的用人单位在职工离职后,即时删除该职工的考勤记录。这种行为存在这极大风险隐患。一旦职工在离职后一年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举证不能依法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