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故旷工解除合同标准操作规范
【规章效力】1、用人单位经由民主程序(保留证据)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有效告知劳动者(保留证据)。
【规定明确】2、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劳动者连续无故旷工N天以上或年度累计M天以上,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实操建议,连续无故旷工的天数规定不宜低于三天。
【催促返岗】3、劳动者发生无故缺勤行为事实时,用人单位向其发送《催促返岗通知书》: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未能履行请假程序未能出勤履职,公司要求在年月日之前及时返岗履职,并提交缺勤期间的正当理由及证明,补办请假审批程序。公司要求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本次催促,属于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管理权,确认缺勤的真实理由。
【再次催促】4、劳动者对于公司《催促返岗通知书》未给予相应配合,逾期仍处于缺勤状态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再次催促返岗通知书》: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未能履行请假程序未能出勤履职,未能提供正当理由和相关证明,已经够成无故旷工的违纪行为事实,公司要求在年月日之前及时返岗履职。否则承担违纪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
【解除通知】5、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先后两次发送的《催促返岗通知书》拒不理睬的,用人单位依据其规章制度的明确规定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向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未能履行请假程序未能出勤履职,未能提供正当理由和相关证明,依据《规章制度》第N条之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要求在年月日之前认真履行工作交接程序,在年月日之前配合单位为你办理失业金领取审批事宜,逾期不给予配合视为你本人放弃权利。
【解除证明】6、根据当地相关业务经办规则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范本式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即时结算最后一次工资,办理社会保险停保业务或失业金领取审批业务。向劳动者移交在本单位的就业档案材料三要件:《职工录用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劳动者书面签收。
【通知工会】7、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作出解除合同决定之前,向工会组织提出书面请求意见,并要求工会组织给予书面答复意见。没有独立工会组织的,当地有规定向上级工会组织征求意见的,应当严格书面化履行通知程序。
【有效送达】8、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要确保有效履行告知义务,可选择:中国邮政EMS(邮递内容:必须与邮递文件名称保持一致),微信发图,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稳妥起见,建议采取两种以上的形式发送告知。
【解除日期】9、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的日期选择,应当考虑是否存在未休年休假的天数,是否可以选择在月末日期,是否存在社保待遇尚未审批完毕等事宜。
【证据链条】10、《劳动合同书》证据,规章制度民主程序证据,规章制度文本证据,规章制度知晓证据,考勤记录的缺勤证据,两次书面催促返岗通知书证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据,事先通知工会组织及答复函证据,工资支付凭证证据,工作交接证据,失业保险待遇审批证据等。
【追加告知】11、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尚无法证明已经向劳动者依法告知。建议,在送达《催促返岗通知书》时,一并将规章文本原件发送给劳动者本人,邮递内容明确标识。劳动者违纪行为的认定起始日期是劳动者收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