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子中心服务合同

月子中心服务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甲方向乙方提供月子中心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   入住服务

1. 乙方根据本合同入住甲方的房型为        (以下简称“入住房型”)。

2. 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向乙方提供全方位的母婴护理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详见“母婴护理服务内容”(以下简称“入住服务”)。

二、   服务期限

1. 乙方入住甲方的时间自            日至            日,为期        天(以下简称“入住期间”)。在此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入住服务。

2. 如乙方在入住期间届满前离开甲方的,则适用如下规定:

(1)   乙方若在约定入住期间届满前办理退住手续,应提前3日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办理退住手续。该等违约金金额应按如下方式计算:“违约金额=乙方剩余入住天数x每日入住服务费x30%”“乙方剩余入住天数”指约定入住期间减去乙方实际入住甲方天数后的天数。(违约豁免:乙方在入住期间确因健康原因必须在入住期间届满前办理退住手续,且已向甲方提交相关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的,乙方可免于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未办理退住手续而自行离开甲方的,则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按“乙方剩余入住天数x每日入住服务费”计算。

(3)   甲方有权从乙方已支付的入住服务费押金中扣除第(1)或(2)款所述违约金,入住服务费押金余额不足以扣除时,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甲方有权在乙方办理退住手续后或乙方未办理退住手续自行离开且入住服务费押金余额不足时,将乙方原入住房间安排第三方入住。

(4)   甲方向乙方提供入住服务的期限至入住期间届满前乙方离开甲方之日止。

3. 乙方如需增加入住天数,应提前5日通知甲方,甲方将尽量予以安排,如继续入住原房间的,本合同各条款自动继续适用至增加的入住期间届满为止;如继续入住的房型或适用的服务内容等有所调整的,则在增加的入住期间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按双方同意调整后的入住房型及入住服务,费用应按调整后的入住服务费结算。除此之外,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继续适用于增加的入住期间。若遇入住高峰期间,甲方不能满足乙方增加入住天数要求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办理退住手续。

三、   入住服务费

1. 乙方应就其入住甲方期间向甲方支付入住服务费,总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

2. 在乙方实际入住的第1-3天内,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退房要求,且除入住定金外,不再需要支付违约金及相应的入住服务费用。

3. 在乙方实际入住的第4-6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入住服务费余额,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并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作为入住消费押金。乙方在支付上述入住服务费押金后才能继续入住甲方场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应向甲方补足入住服务费押金:

(1)   经甲方同意,乙方在约定入住期间的基础上增加入住天数的,则乙方在办理延长入住手续前,应按拟增加天数需支付的相应入住服务费押金向甲方补足新的入住服务费押金。

(2)   因扣除乙方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各类款项,致使入住服务费押金金额少于乙方剩余入住天数内应支付入住服务费押金时,乙方应向甲方补足入住服务费押金。

4. 乙方在办理退住手续时:如入住服务费押金多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入住服务费用和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各类款项(以下合称“应付费用”),则甲方应向乙方返还入住服务费押金扣除应付费用后的余额(不计利息);如入住服务费押金少于应付费用,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费用与入住服务费押金之间的差额,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办理退住手续。乙方应当在办理退住手续时一并交还门卡,若有遗失或损坏,按    元/张向甲方赔损,甲方有权在乙方入住服务费押金内予以扣除。

5. 乙方应在入住期间届满当天上午10时前办理完毕退住手续,乙方在入住期间届满当天上午10时以后至第二天上午10时以前办理完毕退住手续的,乙方应另外向甲方支付一天的入住服务费用。

四、   增值服务及其他服务

如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约定的入住服务以外的其他增值服务项目(如婴儿摄影、专业SPA等),乙方应提前2天通知甲方,以便于甲方予以安排,费用另计。

五、   入住预订

1.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需向甲方支付入住服务费总金额之20%作为入住定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待乙方正式入住甲方时,该入住定金可转为入住服务费。

2. 本合同签订后,若乙方取消此预订并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甲方并适用如下规定:

(1)   乙方在离预订入住日期90天以上书面通知甲方取消入住预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入住定金30%的违约金,甲方将扣除上述违约金后的入住定金余额返还乙方,本合同予以解除;

(2)   乙方在离预订入住日期60天以上至90天(含90天)书面通知甲方取消入住预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入住定金50%的违约金,甲方将扣除上述违约金后的入住定金余额返还乙方,本合同予以解除;

(3)   乙方在离预订入住日期30天以上至60天(含60天)书面通知甲方取消入住预订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入住定金80%的违约金,甲方将扣除上述违约金后的入住定金余额返还乙方,本合同予以解除;

(4)   乙方在离预订入住日期30天以内(含30天)书面通知甲方取消入住预订的,甲方已收取的入住定金不再返还,本合同予以解除;

(5)   若乙方因健康方面原因,导致无法入住,在提交产检医院书面证明的,甲方可向乙方退还全部入住定金。

3. 本合同签订后,若非不可抗力或乙方的原因,甲方拒绝在预订入住日期为乙方办理入的,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入住定金。

4. 若乙方要求将预订入住日期推迟的,乙方需在预订入住日期的5天前通知甲方;若乙方要求将预订入住日期提前的,乙方需在要求的入住日期的5天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调整安排乙方入住房型。由此乙方的实际入住日期将作为本合同第二条中入住期间的最终起始日,相应结束日也将根据本合同入住期间天数进行顺延。

六、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只在甲方服务场所内为乙方提供入住服务,不提供住家服务。

2. 甲方提供的客房服务将保证以下标准:

(1)   入住前:客房完整清洁、紫外线消毒;

(2)   入住后:产妇床品清洗:2次/周、家属陪同床品清洗:1次/10天;客房紫外线消毒:1次/周,生活用纸提供:卷纸、面纸每日各一份。

3. 甲方按本合同之约定提供的入住服务只针对乙方及其新生婴儿。

4. 乙方在入住期间,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意外、突发性疾病及任何生理疾病(伤口感染等),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甲方可免费提供车辆或拨打120等急救电话,并帮助及时通知乙方提供的紧急联络人,由此产生的治疗等相关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入住期间,因意外送医院治疗,如乙方需要选择外资医院、民办医院,无论什么情况,所发生医疗费用都由乙方自行负责。

5. 为保证乙方及其他贵宾的入住安全,外来人员探视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探视时间、地点、人员数量等相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该等人员探视乙方的要求。

6. 乙方入住会所期间所有外来的访问或服务(包括产品购买、摄影服务、保险服务等)都必须经过甲方同意方可进入会所,否则此后乙方及/或乙方婴儿发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甲方均不负责任;同时,该等情况下乙方婴儿将被隔离并不被允许放入护理部,且乙方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及月子会所内其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员工、其他客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7. 除非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行政、司法机关指令,甲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透露任何与乙方有关的个人保密信息。

七、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签订本合同及办理入住手续时,需向甲方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身份证件、出院小结、出生证明等相关资料原件供甲方复印、登记存档。

2. 乙方入住期间所居住房间设施出现故障需长时间(超过6小时)维修时,乙方有权提出更换同等之房型。

3. 乙方在入住期间拥有享受本合同附件一所列各项服务内容的权力。

4. 乙方在入住期间应当如实、及时向甲方反馈乙方和/或婴儿身体状况,如有任何不适必须尽快就医。甲方认为乙方和/或婴儿需要就医的,有权要求立即就医。如乙方拒绝,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停止为乙方提供服务,任何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5. 若甲方发现乙方婴儿、产妇及/或家属有感冒症状,乙方产妇及家属须配合甲方将婴儿放入指定隔离房作特殊护理或母婴同室,与其他婴儿隔离,以防交叉感染。如乙方拒绝,甲方有权终止服务合同,停止为乙方提供服务,并按已发生服务项目收取费用,任何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6. 乙方婴儿由于健康问题入院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婴儿未与产妇同时入住会所),或中途入院治疗(包括30天后打预防针)治愈后回所的,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病历复印件及出院小结复印件。

7. 在乙方办理入住手续时或入住期间,乙方应如实向甲方说明本人及新生儿相关病情(如有),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产妇和/或婴儿的医院产检证明、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甲方认为需要的资料。如乙方隐瞒病情不告知甲方,乙方及其新生儿入住期间发生任何问题,甲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办理入住手续时或入住期间,如甲方发现存在第十条第3款的情况时,可以采取第十条第3款约定的措施。

8. 乙方已知晓甲方不提供任何医疗服务,因此在乙方入住期间,若需医疗服务,乙方应尽早告知甲方及时协助送往医疗机构就诊,但甲方不承担任何医疗责任。

9. 乙方提供的紧急联络人为        与乙方为        关系,其联系方式为        。乙方应确保甲方在需要的情况下随时能联系到该紧急联络人,否则因无法联络而造成的相关后果由乙方承担。

10.     乙方不得将违禁、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品等)及宠物带入甲方。

11.     乙方携带的贵重物品由乙方自行妥善保管,甲方不承担因上述贵重物品的毁损、灭失所造成的任何损失。

12.     乙方在入住期间,应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各项设施及物品,如有损坏或遗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3.     因乙方和/或其陪护、探视人员的原因,导致甲方和/或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损害和/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4.     乙方确认甲方已在甲方服务场所公示了其管理及服务的相关规定,乙方理解该等规定,承诺遵守且确保其陪护。探视人员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

八、   免责

1. 入住期间,乙方或其婴儿发生、发现下列情况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补偿责任:

(1)   患任何流行疫病;

(2)   病毒、细菌或其他感染;

(3)   突发性疾病;

(4)   入住前已患疾病、慢性疾病、精神疾病及该等疾病的发作;

(5)   药物、食物或其他原因导致过敏需要治疗;

(6)   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

(7)   发生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意外;

(8)   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公立医院诊断确定婴儿发生婴儿猝死症者;

(9)   因双方均无事先认知的先天性疾病而造成不可避免的身体不适、甚至死亡者;

(10)   其他非由甲方造成的情况。

2. 乙方或其婴儿发生上述情况,需要送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及时告知甲方,甲方可免费提供车辆或拨打120等急救电话,并帮助及时通知乙方提供的紧急联络人,由此产生的治疗等相关费用应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   防疫疾控

1. 乙方应确保自身、其婴儿及时接受一切必要防疫疾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常规性防疫疾控措施及针对流行性疫病的防疫疾控措施,该等措施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普查、检疫、接种、接受治疗等。

2. 乙方或其婴儿发生上述第八条情况的,并存在传染可能的,乙方或其婴儿应立即离开甲方场所前往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直至康复痊愈。甲方同意根据二甲以上医院开具的住院或治疗证明为乙方减免其本人或婴儿在治疗期间的服务费用。除此之外,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方式向甲方提出损害赔偿。

十、   合同解除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支付剩余天数入住服务费的违约金,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的损失,乙方应另行向甲方赔偿甲方所遭受的损失:

(1)   本合同签订后或乙方入住后,甲方发现乙方有未曾告知甲方的相关疾病不适宜入住甲方的;

(2)   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或甲方公示的相关规定;

(3)   法律法规规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况。

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有义务向乙方退还剩余天数入住服务费:

(1)   乙方入住间,甲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相关规定时;

(2)   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况。

3. 如乙方和/或婴儿存在下列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于合同终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但甲方有权扣除已发生服务项目的应收费用)转入乙方所提供指定账户,但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方式向甲方提出损害赔偿:

(1)   乙方因患有严重高血压、心脏疾病或妊娠期高血压及传染性疾病;

(2)   经新生儿筛查有异常的婴儿;

(3)   婴儿存在中枢神经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心血管畸形,除外动脉导管或卵圆孔未闭,兔唇、裂颚及/或其他先天性发育畸形;

(4)   婴儿低出生体重<2400g或孕周<37周;

(5)   乙方存在可能影响婴儿的情形,如患传染病、性病、糖尿病、高血压、甲亢、甲减、感染、吸毒、酗酒等;

(6)   入住前,若有医院证明显示新生儿曾患传染性疾病必须经本会所儿科医生诊断后才能入住会所;

(7)   婴儿患有新生儿母源性疾病或严重过敏性疾病及无法预知的代谢性先天性疾病。

十一、     不可抗力

1. 若因自然灾害、战争、暴动、内乱、政变、恐怖活动、瘟疫、流行性或传染性疾病、相关政府或权利组织的决定、火灾、洪水、雷电、爆炸、天气或公共设施遭破坏等甲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原因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甲方不能或不能及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甲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自开始入住之日至办理退住手续之日的入住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第三条与乙方结算上述费用。

十二、     其他约定

1.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履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 由于甲方原因安排乙方入住高于本合同约定之房型标准时,甲方不得收取房型之差价,待乙方转回本合同约定之房型时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之价格执行。

3. 甲方声明且乙方充分理解:甲方是专业从事高端母婴照护的服务机构,并非医疗机构,不具备医疗资质,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服务**于一般性的护理,不涉及且不提供任何疾病的医疗检查、诊断、治疗等医疗服务。

4. 如果在本合同乙方签署栏中签署人并非实际入住人,则作为本合同乙方的实际签署人应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书面声明该等情况;本合同中所述之“乙方”应包括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者及根据本合同实际入住者(包括婴儿和/或其母亲),代表乙方签署本合同者应对实际入住者在入住期间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5. 甲方不承担乙方入住甲方期间任何原因离开服务场所之外的一切责任。

6. 除本条第4款约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或义务。

十三、     争议解决

1. 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3.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4.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     附则

1. 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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